从ODI备案到安全审查:中国对外投资条例重塑跨境资本边界

2026年6月1日,国务院公布《对外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837号),并将于2026年7月1日生效。该条例经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由李强总理签署。它不是又一份部门规章,而是首个由国务院发布的、全面规范中国投资者对外投资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对跨境交易而言,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条文数量,而是监管逻辑的变化:对外投资正从备案式、条块化管理,转向安全审查、全链条合规和可执行责任。

监管升格:资本治理嵌入经济安全框架

立法层级的提升具有直接后果。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则,并可对违规行为直接设定行政处罚。更重要的是,新条例把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相对分立的对外投资管理框架,整合进一个统一且更具执行力的合规架构。违规责任不再仅停留在机构层面,还可能触及董事和高管个人责任,某些情形下甚至涉及刑事责任。

这一变化并非孤立。全球范围内,投资审查、技术管制、数据跨境和供应链安全正在被重新组合。中国一方面继续吸引外资,另一方面也在强化对“走出去”资本的治理能力。对外投资不再只是外汇和产业政策问题,而是与经济安全、技术主权和国际竞争紧密相连。

OISR:安全审查从交易入口延伸到存量处置

条例第15条引入对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及其他国务院相关部门,有权审查“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对外投资。这一表述刻意保持宽泛,覆盖初始投资,也覆盖投后资产转让和处置。

具体行业和技术清单尚未公布,但根据现有转让管制规则,人工智能、半导体、关键矿产、电动车电池以及部分生物技术,可能成为重点敏感领域。所有中国实体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审查,并遵守审查决定。

实践信号已经出现。2026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了Meta对Manus约20亿美元的收购。这一案例显示,监管思路可能更看重实质而非形式:技术在哪里开发、如何迁移至境外,比目标公司注册地更具决定性。对外国买方而言,从中国卖方收购海外资产时,不仅要看交易本身,还要追溯资产历史,包括此前是否经过离岸重组、是否已获得必要审查。

离岸重组、许可与人员派遣:间接转移进入射程

条例第2条使离岸重组本身构成对外投资。将中国来源的技术、知识产权或数据注入开曼或新加坡控股平台,再以纯离岸主体完成收购,不再自动隔离监管。所谓“新加坡洗”架构,正面临更直接的安全审查风险。

第13条进一步把出口管制与对外投资连接起来。除直接出口受控货物、技术、服务和数据外,间接转移也被明确纳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海外工作、提供跨境技术指导、安排跨境培训,都可能构成受控转移。投后整合中迁移源代码、培训海外团队、联合开发受控技术,均需重新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安全审查与ODI审查并非同一轨道。第13条义务不以存在股权成分为前提。纯技术许可加人员派遣,只要涉及受控技术,也可能触发审查;反过来,不涉及受控技术的股权投资,可能完成ODI流程而不单独触发第13条。跨境数据流动则另有一条合规轨道,受《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约束。争议解决中的证据和材料共享,也须符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和出口管制要求。

个人投资者:红筹与家族资本不再处于灰色地带

条例把“投资者”定义为不仅包括企业和组织,也包括中国境内个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将就个人投资者制定实施细则,这为个人对外投资提供了明确的监管基础。

过去,不少个人投资者依赖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7号文框架,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完成返程投资。但37号文主要解决外汇登记问题,并未处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层面的ODI义务。随着新条例建立更明确的责任体系,中国创始人常用的红筹架构和境外上市结构,面临更高的执法风险。

不过,个人投资者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具体合规路径仍有不确定性。在新交易推进前,依赖既有结构的个人和家族资本需要特别评估。

反制与保护:投资政策工具化

条例还赋予中国政府三类回应机制,以应对海外投资壁垒和歧视性措施。其一,商务部可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调查中国投资者遇到的障碍,并采取调整国别投资政策、限制相关进出口或国际服务贸易等应对措施。其二,若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对中国投资实施歧视性禁令或限制,中国政府可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将相关组织和个人列入反制裁清单。其三,损害中国主权、安全或发展利益,或无理剥夺中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可能面临交易、合作和入境限制,且措施可能延伸至关联方。

这意味着跨国企业面临双向合规风险:既要评估中国对外投资新规,也要预判东道国对中资限制可能引发的中国反制。

三层合规架构:ODI、出口管制与数据跨境

对外投资合规已不只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的备案流程。中国企业“走出去”面对的是一套三层重叠框架:ODI监管、技术出口管制和跨境数据转移。三者相互独立,又可能在同一个交易中同时触发。

这对跨境交易设计产生直接影响。交易文件、争议解决条款、文件共享协议、投后整合方案、人员派遣安排、数据映射和许可结构,都需要更早纳入合规评估。交易周期可能拉长,交割条件更复杂,退出和处置阶段的风险也更高。

对区域竞争与全球资本流动的含义

新条例并不意味着中国对外投资转向封闭,而是意味着规则化、安全化和工具化。资本流动可能更重视合规辖区和区域枢纽,但离岸中转地不再自动提供隔离效果。技术密集型对外投资将更敏感,传统制造、绿地投资和全球南方机会仍存在,但需要更精细的合规设计。

对自贸区、产业园区和招商机构而言,竞争重点可能从通道型服务转向“合规+产业+安全”的综合服务能力。对跨国企业而言,区分敏感与非敏感资产、调整投后整合方式、重新审视离岸架构,将成为全球布局中的常规动作。

结语:从“走出去”到“管得住、审得清、可反制”

2026年7月1日生效后,已在签署阶段或处于高级谈判中的交易,需要立即对照新条例评估。中国对外投资治理正在成为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的一部分。对跨境交易撮合者、企业决策层和政策研究机构而言,未来真正的竞争力,不仅在于发现投资机会,也在于理解资本流动背后的安全边界、技术边界和数据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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